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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时间:2024-02-17 14:22:06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本文共9964字]

xx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四川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由村民代表大会结合实际讨论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村常住人口,外来村的流动人口。外出务工经商的已婚育龄人口。

第三条村委会负责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村委会要为育龄群众提供政策咨询,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的宣传,为群众的生产、生活、生育提供优质服务,引导群众转变婚育观念,少生快富奔小康。

第四条每个村民要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自觉遵守本章程,与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协议,切实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事项。

第五条村委会负责落实出生人口安排的摸底调查上报和当年出生人口计划执行目标,如实上报(本文来自www.)出生人口,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村民要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持证生育同,不得违反政策生育。未婚青年男女自觉参加婚姻家庭教育学校的学习,掌握必要的婚育知识。男女双方结婚前,应自觉主动到定点医疗部门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夫妻生育一孩后,应在30天内申报婴儿出生,90天内落实有效节育措施。

第六条村委会每半年应与镇政府联系,组织已婚育龄

妇女进行一次查环、查孕、查病服务,已婚育龄妇女应按照村委会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自觉接受“三查”服务活动。

第七条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务工、经商、走亲访友3个月以上者,外出前需检查其生育、节育情况,落实节育措施,与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协议,缴纳履约责任金,方可办理外出证明。外出后每季度须寄回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出据的孕情、环情证明。

第八条为外来本村的暂住育龄人口提供暂住房屋的房主应在两天内向村委会报告,外来育龄人口应主动出示有关证件。提供住房屋的房主应掌握外来人员的婚育情况,如发现违法怀孕和违法生育的,必须及时向村组干部报告。

第九条村委会每季度张榜公布一次人口出生,社会抚养费征收以及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等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本章程从二o一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第二篇: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2014年6月16日村民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使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三为主”,推行“三结合”,实现“两个转变”,促进新农村新家庭建设,根据国家《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收养法》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党员、干部必须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做实行计划生育的带头人;育龄群众必须自觉履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凡户籍在本村及婚进本村未迁进户口的外籍村民,驻在本村的机关、团体、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以及居住在本村一个月以上的外地育龄对象,均应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村妇代会、共青团、计生协等群众组织应主动协助村民委员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 组织网络

第五条村成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代表村民委员会全权负责和解决本村计划生育问题。领导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和成员多名,领导小组成员由村党支部提名,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六条村成立计划生育议事小组,议事小组受村民委员会和村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负责贯彻上级指示,宣传方针政策,监督政务公开,讨论重要工作,协助村委会和村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且解决有关矛盾和问题。议事小组组长由村委会主任兼任,副组长由村计生员兼任,成员由邻里小组长组成,邻里小组长通常兼任中心户户长和村计生协常务理事。

第七条村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及其运行按上级计生协的规章执行。

第三章 职责与义务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及村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应自觉接受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领导、监督和检查,并完成上级下达的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和任务,同时负责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组织和实施工作,为育龄群众履行如下职责和义务:

(1)按青春期、婚前期、孕产期、避孕期和更年期等不同人群的需要,利用村人口学校、计生宣传专栏等阵地和其他多种形式进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等教育,普及计划 1

生育科学知识。

(2)以查治、随访、陪护、保健等为主要服务内容,按照有关规定和育龄妇女需求开展规范化的技术服务,提高母婴健康水平和自我保健能力。

(3) 与流出育龄妇女签订《流出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合同》,定期与流出育龄人员建立联系,及时、准确地了解其婚育、节育信息。

(4)帮助计划生育户勤劳致富奔小康,建设文明幸福家庭,优先为计划生育贫困户提供致富项目、信息、技术等,使他们尽快脱贫致富。

(5)为符合再生一孩条件的夫妇,按法定程序提供申报服务。

(6)切实履行计划生育服务方面的有关承诺,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

(7)协助本镇人民政府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育龄群众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1)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接受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保证做到定点分娩,不早婚早育、不非婚生育、不计外生育、不非法收养。

(2)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民主议事和民主管理活动,支持、配合村委会和村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保证各项工作措施得到落实。

(3)自觉参加镇村两级人口学校培训,了解掌握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科学知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自觉性和自我保健水平。

(4)支持“出生缺陷干预工程”,怀孕后应服用营养素。

(5)生育后应在三个月内选择并落实一项适合自己的、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

(6)发生意外妊娠后,应主动及时终止妊娠。

(7)监督本村党员、干部和群众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举报一切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

(8)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自愿接受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处理。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负责执行本章程,并与本村所属户主签订遵守本章程的协议书。

第四章管理与服务

第十一条生育计划管理与服务

(1) 依法执行计划生育,禁止早婚早育,禁止无证结婚同居;依法进行孕情跟踪管理服务;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不得弃婴、溺婴。

(2)坚持照顾再生一孩政策审批制度,对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 ……此处隐藏5316个字……实群众自治;

(三)每季召开一次村计划生育群众自治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研究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每年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村委会关于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实施情况和下年度实施方案的报告;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在计划生育群众自治中的职责:

(一)完成乡当年下达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

(二)每月组织召开计生工作例会,分析存在问题,研究解决问题 - 1 -

的措施;

(三)建好村人口学校、计划生育服务室、计生协会活动室等活动阵地;

(四)与育龄群众签订和履行《计划生育协议》;

(五)定期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章程》的执行情况,接受村民监督;

(六)筹措计划生育活动经费,落实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报酬待遇。

第五条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由计生专职管理员、自然村计生联系员组成,在村两委会的领导下负责村计划生育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做好计生档案资料的管理,采集信息,上报各类报表,做到准确、及时;

(二)不定期开展计生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开展育龄群众“五期”培训;

(三)及时协助新婚夫妇或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妇申办《生殖健康服务证》、《再生育证》等相关计生证明;

(四)指导育龄群众正确使用避孕药具,指导落实好育龄夫妇放取环、绝育手术工作,对产后、术后对象及时随访,并做好随访登记,做到生、孕和绝育措施落实情况掌握到人;

(五)配合乡计生服务站落实好已婚育龄妇女每年两次环情、孕情和生殖健康检查工作;

(六)做好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工作,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下列内容:《再生育证》发放名单;生育政策、计划生育手术费免费项目;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员名单及处理情况;享受计划生育优待与奖励的名单及落实情况。

第六条计生协会会长、理事及成员,积极发挥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作用。

第七条村妇代会、共青团支部、民兵组织等群众团体要动员本组织成员带头遵守本《章程》,积极参与计划生育群众自治;村民小组组

长负责做好本组群众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权利:

(一)有依法自主安排生育的权利。鼓励村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省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能力的符合《收养法》和《省条例》规定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二)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在计生技术服务员的指导下,生育一孩、二孩的以采取长效措施为主(上环或结扎)。经诊断不宜上环、结扎的,可选择一种安全、有效的避孕方法。

(三)有接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

(四)有参与计生管理、监督和评议的权利。

(五)有享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本村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的权利。

第九条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义务:

(一)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必须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不得提前生育、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不得违反《收养法》的规定非法收养孩子。

(二)有自觉与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协议》,及时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接受孕情、环情检查的义务。不得政策外怀孕,发现后必须自觉落实补救措施。

(三)有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不得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虐待歧视女孩或生育女孩的妇女;不得容留、包庇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

(四)有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政策外生育应当按《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扰乱计划生育管理秩序,阻碍计划生育工作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流动人口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的义务。不得无证外出,外出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必须签订《计划生育协议》和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不得拖延寄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不得隐瞒结婚、怀孕、生育情况。

第四章奖励和处罚

从少生快富基地收入和村公益事业基金中提取资金作为计划生育经费,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人员进行奖励。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每年大病统筹村补助4元。

第十条对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并不再生育的),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外,独生子女考取重点大学(一本),凭入学通知,村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低保及残疾人家庭的独生子女考取大专以上奖励500元。

第十一条已婚夫妇进行结扎,除协助落实上级规定的优惠政策外,村委会再补助100 元;带环、脱环怀孕后自觉落实补救措施的,每例补助50元。

第十二条对育龄妇女按规定参加一年两次环孕检查的,村委会给予每次5元的补助(凭生殖健康检查服务证记录);因打工、经商等外出的育龄妇女能按规定及时反馈环孕信息寄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的,给予每人20元的补助。

第十三条独生子女发生意外死亡,夫妻不再生育或不领养孩子的,由村委会帮助其办理和落实优抚待遇。同时村委会给予一次性慰问金500元。

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村委会根据《计划生育协议》的约定收取违约金。

(一)育龄夫妇意外怀孕不主动采取措施终止妊娠的;逃避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每例200元(还必须承担村委会为寻找其下落所花去的旅差费、工资、补贴等费用)。

(二)村民是雇主(或房屋出租方)招用(房屋出租给)外来成年流动人口超过10天不上报登记的;发现违法怀孕不及时报告村委会并不协助做好工作的每例200元至500元。

第十五条村民凡有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除按省计生《条例》进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行政处罚外,村委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家庭生活困难的,不享受政府救济和补助,不列入低保户。

(二)对违法生育户取消3年建房指标并不享受村级任何福利待遇。

(三)违法生育的子女,在14周岁以前不得参加集体经济利益分红。

第十六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其情节由上级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村委会将协助政府和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一)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并导致违法生育的;

(二)替代他人参加节育措施检查的;

(三)拒绝、阻碍从事计生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侵犯从事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的;

(四)溺婴、弃婴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章程》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并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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