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八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由试点探索迈入依法履职、持续深化的新阶段,工作链由执纪延伸到执法,从而导致在职责定位、工作理念等方面面临崭新问题。现就本人在审查调查工作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向各位汇报,不当之处尽请指正。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部分同志对纪委监委的职责定位理解把握还不够深透。监委成立以后,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与监委的监督调查处置如何对接贯通,还存在理解不深、思路不清晰等问题。如,有的干部认为监委专门“打虎”“拍蝇”,就是要查办重大腐败案件,重调查轻监督,导致日常监督工作虚化、弱化。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走出认识误区,在实践中必须强化监督职责。
二是工作理念尚未完全转变。由于办案思路、模式、尚未彻底转变,出现部分同志在办案中偏执一端,要么注重法律忽视纪律,要么强调纪律忽视法律情形;有的把执纪程序和执法程序混淆适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执纪执法各项工作攥指成拳、释放最佳效能。
三是纪检监察干部监督能力水平还需进一步提升。目前监察体制还处于改革试点期间,各项制度尚不健全,纪检监察干部素质参差不齐,没有形成专业化的队伍,随着监察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干部队伍提升专业化素质更为迫切。
二、基层建议
一是要准确把握纪委监委职责定位。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同样重要,必须坚持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两手抓、两手硬,防止畸重畸轻、顾此失彼。要明晰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监督检查部门和审查调查部门的职责权限,列出责任清单、任务清单,细化工作流程,让各部门清楚该干什么、怎么去干,做到履职尽责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二是确立“执纪审查工作以审理为中心,执法调查工作以审判为中心”的工作理念。在执纪审查工作中,围绕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以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重视审理部门作为处理各类案件“必经之地”的“关口”和“出口”作用,突出发挥审理部门的监督制约与审核把关职能,通过提前介入、共同会商、回复意见等方式,防偏纠错,指引、倒逼纪检监察工作上下游共同提高办案水平。
在执法调查工作中,围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能,按照监察法“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的规定,对标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和法院刑事裁判的标准,增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意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办理涉嫌职务犯罪案件。
三是多渠道提升纪检监察队伍专业素质。一是综合考虑转隶干部和纪委干部的专业背景、经历特长等,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强化业务培训和交流学习,提升纪律、法律素养。二是探索“以案代训,跟案学习”制度,在办案实践中提升实战技能。三是建议考虑从检察、法院、公安、财政、审计、基层纪委监委遴选法律素养高、财经专业强,谈话、调查综合能力高的优秀人才,优化队伍结构,从而建设一支既能搞好纪法贯通又能实现法法衔接的高素质纪检监察队伍。